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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清灰剂
产品概述:
燃料在锅炉内燃烧时,锅炉受热面和烟道上都会粘附烟灰。受热面上积灰,使锅炉热效率降低,增加能耗,缩短使用寿命。积灰严重时, 不仅热交换恶化。而且由于烟道阻力的增加, 会影响锅炉的正常运行,甚至还要被迫停炉清除烟灰而影响生产。
以往清除烟灰是采用人工清刷或蒸汽吹除,不仅劳动强度大,效率低,影响操作人员的健康,而且清灰又不**,还易损伤锅炉。使用氧化型或催化型锅炉清灰剂除灰,有其独特的优越性。清灰剂在炉膛高温区燃烧时产生的碱金属阳离子附在管壁表面,可防止烟灰的沉积,由于药物促使充分氧化、可使积存的烟垢燃烧完全:熔融的硝酸盐,具有清除烟灰中硬垢的作用,在催化剂作用下,使烟垢更容易氧化;在燃烧时,由于硝酸盐和燃料的碳,硫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气体冲击波,促使烟垢更易脱落。硝酸盐分解后产生的亚硝酸盐还对管壁起到一定的缓蚀作用,此外,添加的缓蚀剂,可减缓锅炉的腐蚀和减少二氧化硫的生成。燃烧充分氧化完全燃烧的结果,减少了烟垢和一氧化碳逸入大气,铵盐燃烧的结果,使烟气中氮氧化物降低,有益保护环境。
本产品使用单位遍布全国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化工、化肥、轻工、纺织、机电、造船、冶金、医药、小电站、油轮、蒸汽机车、部队、学校、**等各行各业。
适用范围:
可用于各种工业锅炉,电厂锅炉,民用采暖锅炉,生物颗粒燃料锅炉,蒸汽锅炉等,以及船舶火管锅炉和舰用辅助锅炉等,此药剂也可以用在小型电站锅炉或其他锅炉上使用。
除渣助燃清灰剂为广谱型药剂,适用于各种燃煤锅炉。
用药量:
1.在正常情况下(指锅炉没有积聚烟垢),蒸发量为35吨/时以下的锅炉,每天投药一次,用药量为每天燃料消耗量的千分之四至千分之七。例:如果锅炉每天燃料消耗10吨,可一次投入清灰剂4-7公斤。
2.初次投药量为正常时的2-3倍,如果烟垢结的严重,可适当增加。初次投药的持续期一般为两周左右。
使用方法(燃煤锅炉):
除渣助燃清灰剂(编织袋装)可由观察孔直接投在炉排上。在投入药剂时,锅炉应处于已燃烧一段时间的热状态,其火砖,锅炉应处于烧热状态。投入除渣助燃清灰剂后要大火燃烧,这样在剧烈燃烧情况下,可使化学气体与粘附烟灰的受热面充分接触,便于达到较佳效果。
安全性能:
1.除渣助燃清灰剂不属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安全。此款药剂不属危险品。
2.药剂在环境温度不超过200℃时,是完全不会分解,是很稳定的,贮存、运输也是安全的。
3.药剂无毒,不挥发,但易吸潮,保管时应注意防潮。药剂受潮后,其质量不受影响,切忌烘烤。
经济效果:
使用锅炉除渣助燃清灰剂十五天左右,可使锅炉内原积有烟垢清除(持续使用能保持受热面的清洁):改善热传导,减少热损失,据目前实炉测试,相对可提高锅炉热效率4-6%,节煤率达5-7%。
特点:
操作简单,使用方便。
除灰**,功效显著。
性能稳定,安全可靠。
价格低廉,用量甚少。
包装:1袋25kg,为两层编织袋包装。
储运:放于通风干燥避光处保存,公路铁路运输均可。
有效期:三年。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这一修订草案跟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有何区别?这次修订又有哪些亮点?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王灿发。
亮点1
总体框架有变化
修订草案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做出相关规定,总的框架就比原来有了很大的变化。比如,增加了很多新内容的独立篇章。
200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只有8章,现在的修订草案增加到了9章。原法只有92条,修订草案增加到143条。除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属于完全新增加的一章外,还对其他一些章节的名称和内容也进行了调整。比如,把原法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改成了“重要功能水体保护”,更加简洁,也更加适合水体保护的需要;把原法“水污染事故处置”改为“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扩大了内容范围。
亮点2
放低公益诉讼门槛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篇章里,特别强调第110条公益诉讼部分与原来不一样。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前规定是辖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连续从事环保公益5年才能提出公益诉讼。修订草案规定,除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外,依法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王灿发表示:“这个改变的原因是,从新《环境保护法》实行一年多来的情况来看,提起公益诉讼的并不多,公益诉讼也没有呈井喷式爆发,没有诉权滥用的情况。为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让更多环保组织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所以这次修订放低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
亮点3
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在第四条“政府责任”中,增加了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首次把规范党政负责人的条款纳入环境法律修订草案,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际上我国很多法律仅仅对政府追究责任,但是在一些地方,项目上不上,要不要采取措施,投入多少资金,这些往往由地方党委来决定,**后却让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从而导致了有决策权的不负责的现象。这次法律修订确定了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地方各级干部在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同时,还要对分管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王灿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