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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立法理念和立法目的
立法理念在法律**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它有助于立法者综观全局,认识和把握立法,为立法实践活动提供指导思想。
对于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理念问题,有学者认为水污染防治立法要体现自然规律、尊重自然规律,符合生态理性。还有学者提出水污染防治立法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系统整体性应对、多污染物质综合治理、多元治理等理念。也有学者指出,环境问题说到底是利益问题,水污染防治需要从社会治理角度加以考虑。而应该做到,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都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需要反映**科技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及时废、改、立,将一些新理念融入法律规范之中。
立法目的的确定是立法的先导,任何一部法律的诞生都是先有立法目的、后有法律规范的形成,对立法目的的探究因而成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前提。从立法理念与立法目的的关系来看,立法理念包括价值理念,着眼于立法的宏观理论指导,而立法目的是立法者所要追求的价值的**直接、**明确的表达,立法目的的差异实质上是价值理念不同的表现。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有学者提出应明确将“保障人体健康”规定为《水污染防治法》的目的,并以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为核心和导向。防治水污染不是为保护而保护、为改善而改善,**终还是要以是否保障了人体健康来衡量。因此,《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条立法目的规定中增加了“保障人体健康”是值得肯定的。但是,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将立法目的从1989年版《环境保护法》的“保障人体健康”改为了“保障公众健康”,这一改,理念又有了新提升。“保障人体健康”反映的理念主要是保障公民个体,对应的权利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保障公众健康”则不单是个体,而是个体的结合体,保障的权利不单是财产权和人身权,还涉及到环境权。因此,《水污染防治法》的目的应明确为“保障公众健康”。